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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人高考违纪考生处罚规定

人气: 作者: 某某有限公司 时间:2006-02-17
导读:
 根据《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处罚暂行规定》的有关条款,结合我省情况,制定本规定。

(一)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扣除该科所得分数的30%一50%:

1.用规定以外的笔作答的;
2.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的;
3.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的;
4.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;
5.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、考生号的;
6.在考场内吸烟、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,经劝阻仍不改正的。

(二)考生在两科以上考试中有第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,所考科目的考试成绩无效。

(三)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取消当年考试资格,情节严重者不准参加下一年度的全国统一考试:

1.交头接耳,互打暗号、手势的;
2.夹带资料或夹带写有公式的纸条的;
3.将公式或与考试有关的内容写在自己身体上的;
4.接传答案的;
5.相互交换答题卡、答卷的;
6.抄袭、旁窥他人答卷、答题卡的;
7.有意将自己的答卷、答题卡让他人抄袭的;
8.将自己姓名、考号涂改成他人的;
9.考试期间撕毁试卷、答卷、答题卡的;
10.把试卷或答卷、答题卡带出考场的;
11.在评卷中被认定为与邻座考生答卷雷同的;
12.有意在答卷中做其它标记的;
13.有其他舞弊行为的。

(四)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取消当年考试资格,并从下一年起两年内不准参加全国统一考试:

1.扰乱考场及考试有关工作场所秩序的;
2.拒绝、阻碍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;
3.威胁考试工作人员安全或公然侮辱、诽谤、诬陷考试工作人员的;
4.伪造证件、证明、档案以取得考试资格的。

(五)考生由他人代考的,或偷换答卷的,取消当年考试资格,并从下一年起三年内不准参加全国统一考试。

责任编辑:小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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